关于“9月1日起全员强制交社保的说法,其实是对新规的误解!大家不要被误导了!这一传言的源头是最高人民法院 8 月 1 日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但仔细研读原文会发现,其中根本没有 “全员强制交社保” 的相关表述。下面就跟着头条君一起来看看这份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
核心内容一:社保约定或承诺无效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 “不用交社保” 的约定,或者劳动者自行作出的 “不缴社保” 承诺,均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即便双方有过这样的约定或承诺,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依然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而法院会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这一诉求。
核心内容二:企业的利好规定
对于企业而言,这份司法解释也有明确的利好内容。如果员工曾签署 “不缴社保承诺”,之后又要求单位补缴社保,那么在单位完成社保补缴后,有权要求员工返还之前已经发放的社保补贴。
为何 “全员强制交社保” 是误读?
一是法院与社保部门职责不同
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案件,并不具备社保追缴的行政权力。社保追缴是社保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划分。因此,如果员工直接向法院起诉企业不交社保,法院不会受理此类案件,而是会指引员工向社保部门寻求解决。
二是部分内容并非新规
“不交社保的约定或承诺无效” 这一原则,其实早已存在于司法审判惯例中,此次司法解释只是对这一原则进行了再次强调,并非新出台的规定。
三是新规变化仅为细节调整
新规真正的变化只有一点: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员工签署 “不缴社保承诺” 后,再以 “未交社保” 为由要求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可能会因 “违背诚信” 而不被法院支持;但现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便员工签了相关承诺,仍有权提出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而 “单位补社保后可追回补贴” 这一内容,之前也属于审判惯例,此次通过司法解释统一了全国的执行标准。
综上所述,这次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只是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调整,并非所谓的 “全员强制交社保”。对于企业和劳动者来说,不必过度紧张,企业应踏实经营,尽可能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这才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长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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